为了获得犯警高额利润,不是量力而行地对损坏部件照实进行登记报修,而是人为破坏后再摄影修理,从而获得“分外”超高利润。这种所行无忌的砸车“创收”,且所行无忌、毫无愧意、屡见不鲜的行为,给消费者带来不小的心灵震撼。
汽车出了变乱后进入4S店,工作人员先砸坏再修理,固然不用车主出钱,而是保险公司赔付,但仍旧涉嫌多重违法。
《消费者权益护卫法》第八条划定:“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无的实在情况的权益。”4S店背着车主砸毁本来没有损坏的汽车零部件,然后借此虚开损坏零部件,明显与上述划定相违,侵犯了车主的自由选定和知情权。
同时,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五条划定,存心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余紧张情节的行为,组成存心毁坏财物罪。关联4S店砸车“创收”,对一个车主、一个零部件来说,可能数额不大,但日积月聚对多个零部件、多个车主而言,如许的损毁数额可能就变得非常巨大,而且存心和歹意损坏非常明显,涉嫌组成存心毁坏财物罪。
别的,关联4S店砸车“创收”,其实也是一种对车辆保险的变相诈骗。《刑法》第一百九十八条划定,以犯警获取保险金为目标,违反保险法规,接纳假造保险标的、保险变乱或者制造保险变乱等技巧,向保险公司欺骗保险金,数额较大的行为,组成保刁滑骗罪。“假造保险标的”是指投保人违背《保险法》划定的照实告知责任,假造一个基础不存在的保险标的,或者将不及格的标的伪称为及格的标的,与保险人订立保险条约的行为。
还不得不说的是,相似4S店砸车“创收”,以失实修理的名义诈骗保险公司车辆保险金行为,长期以来屡禁不停,乃至愈演愈烈,与对这种老本较低的诈骗行为袭击不力有着非常干脆的关系。这就警示了包括保险公司等在内的有关方面,要实时创新监管手段,如采取相似“透明厨房”“透明修理”等方式,把4S店修理与保险公司、监管部分等网络连接起来,随时接受无缝监督,从根上压缩或不准失实修理等套保、诈保行为的产生。针对这次被暴光的4S店,务必进行严峻的深入查处和袭击,让其支付巨大代价,以儆效尤震慑相似疯狂行为。